朝阳区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划成果 >> 控详规划 >> 朝阳区 >> 正文

长春市朝阳区CY-GD1-KD1[清和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日期:2012年09月24日    来源:    

一、文本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的城市建设发展意图,合理控制用地建设,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控规单元范围是西中华路以北,北安路以南,长沈铁路以东,康平街和东民主大街以西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225.72公顷,总建筑面积约为445万平方米,以下简称为“本控规单元”。

第三条 本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是:以商务办公、商业服务、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复合型城市生活单元。

第四条本控规单元是以保留区为主的控规单元。

第五条本控规单元内的西安大路两侧用地是以商务办公、金融保险为主的功能区域,建设街两侧用地是以餐饮、旅馆为主的功能区域,规划中着重对西安大路和建设街两侧用地使用功能进行控制。

第六条 本控规单元含《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部分区域,街区内建设项目的扩建、改建和新建应满足《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控制要求。

第七条御花园和文化广场是本单元内重要的生态空间,也是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的部分,其用地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八条 东、西民主大街两侧沿线区域属于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协调区域,规划应严格控制两侧建设项目的高度和建筑风格并与《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九条本控规单元解放大路与东民主大街之间需要设置互相连通的地下公共空间,其中设置地铁2号线和5号线的换乘空间、公共交通空间,本区域内的各地块的地下部分应与此公共地下空间相联系,单体建筑设计中与地下空间的联系将作为建设方案被批准的重要条件。

第十条本控规单元各类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指标控制详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 本控规单元的“绿线”包括:御花园、文化广场等城市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

第十二条 本控规单元的紫线包括: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伪满外交部旧址、伪满国务总理大臣张景慧官邸旧址、地质宫、溥仪避难所旧址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三条 本控规单元内“蓝线”包括:御花园水体。

第十四条 在本控规单元内,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中的快速轨道交通2号线、3号线、5号线线路及其车站进行空间控制。

在已经建设完成的3号线一期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环评、安全等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2号线一期工程的线路走向、车站位置和轨道工程严格控制区应依据已经编制完成的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确定。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噪声、震动等相关环评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等相关建设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5号线为规划远期实施线路,其最终线路走向、车站位置和轨道工程严格控制区应依据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能够满足规划要求的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确定。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在相应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基础上,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噪声、震动等相关环评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等相关建设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本控规单元的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详见附表二。

第十六条 本规划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属bet365娱乐场注册。

附表一 清和单元控制指标一览表

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米)

绿地率(%)

R2

二类居住用地

2.5

40

80

20

A1

行政办公用地

1.5

35

24

20

A2

文化设施用地

1.5

35

24

25

A3

教育科研用地

1.5

35

24

20

A5

医疗卫生用地

6.0

50

40

20

A9

宗教用地

1.5

30

24

25

B1

商业用地

10.0

80

100

20

B2

商务用地

10.0

40

100

20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0.5

20

10

25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2.0

35

35

20

U1

供应设施用地

1.5

35

24

25

注:1、表中各项控制指标是指单元内各类用地的极限指标,不是单元内各类用地的平均指标,也不代表单元内各个单独地块的控制指标。

2、表中的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为上限控制,在实际建设中不得高于该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下限控制);绿地率为下限控制,在实际建设中不得低于该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为上限控制)。

附表二 清和单元公共设施及公用设施一览表

设施名称

所在地块编号

用地规模(公顷)

控制类型

备注

铁路第二实验小学

CY-GD1-KD1-D04-02

0.50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西安大路小学

CY-GD1-KD1-D09-03

0.75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安达小学

CY-GD1-KD1-D27-01

0.60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西民主小学

CY-GD1-KD1-D36-04

0.28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西中华小学

CY-GD1-KD1-D37-03

0.36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67中学

CY-GD1-KD1-D14-06

0.68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同济医院

CY-GD1-KD1-D10-03

0.09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八一医院

CY-GD1-KD1-D30-03

0.43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普济医院

CY-GD1-KD1-D33-04

0.21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地矿医院

CY-GD1-KD1-D33-05

0.11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吉大医院分院

CY-GD1-KD1-D13-04

0.24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玛利亚女子医院

CY-GD1-KD1-D24-03

0.17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都市丽人医院

CY-GD1-KD1-D18-02

0.07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吉大医院分部

CY-GD1-KD1-D41-04

0.14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长春市京剧院

CY-GD1-KD1-D24-01

0.43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吉大体育场

CY-GD1-KD1-D13-07

5.29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公共停车场

CY-GD1-KD1-D13-01

0.72

定位、定量

规划保留

区域锅炉房

CY-GD1-KD1-D26-05

0.28

定量

现状改为换热站

66千伏变电站

CY-GD1-KD1-D15-02

0.16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通信分局

CY-GD1-KD1-D35-02

0.39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注: 1、本表中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设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控制,不同的设施对应不同的控制类型,“定性”是确定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设施的类别,“定量”是确定设施的用地规模,“定位”是确定设施的位置,“定时”是针对不同时期对应不同规划设施布局。

2、本表中的设施所在地块位置详见“图则”。

二、图件

三、说明

概述

1.1规划范围和规模

西中华路以北,北安路以南,长沈铁路以东,康平街和东民主大街以西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225.72公顷,总建筑面积约为445万平方米,以下简称为“本控规单元”。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市建设部分)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7)《吉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试行)》

(8)国家相关规范及吉林省、长春市相关地方法规。

(9)《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1.3 本规划适用于本控规单元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及改、扩建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4 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而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1.5 本规划对各地块用地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城市“四线”的规定为强制性内容。

1.6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说明、图则。“文本、图件、说明”为本控规单元控制的主要文件,上述文件未涉及的控制内容,参见“图则”。

2功能定位

2.1本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是:以商务办公、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复合型城市生活单元。

2.2本控规单元是以保留区为主的控规单元。

3.土地利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3.1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用地类别代号依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如“总图”中所示(各类用地总指标详见表3-1)。

表3-1 规划用地汇总表

项目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公顷)

百分比(%)

城市

建设

用地

01

R

居住用地

72.18

33.17

其中

R2

二类居住用地

72.18

33.17

02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37.17

17.39

其中

A1

行政办公用地

7.75

3.63

A2

文化设施用地

0.43

0.20

A3

教育科研用地

22.58

10.56

其中

A33

中小学用地

5.33

2.49

A4

体育用地

5.29

2.47

A5

医疗卫生用地

1.02

0.48

A9

宗教用地

0.1

0.05

03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1.45

10.03

其中

B1

商业用地

9.23

4.32

B2

商务用地

11.46

5.36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0.17

0.08

其中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0.17

0.08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0.59

0.28

04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52.20

24.42

其中

S1

城市道路用地

48.31

22.60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3.17

1.48

S4

交通站场用地

0.72

0.34

其中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0.72

0.34

05

U

公用设施用地

0.83

0.39

其中

U1

供应设施用地

0.83

0.39

其中

U12

供电用地

0.16

0.07

U14

供电用地

0.28

0.13

U15

通信用地

0.39

0.18

06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29.94

14.01

其中

G1

公园绿地

29.94

14.01

小计

?

213.77

100.00

城乡

建设

用地

07

H

建设用地

11.95

--

其中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2.30

--

其中

H21

铁路用地

2.30

--

H4

特殊用地

9.65

--

其中

H41

军事用地

9.65

--

总计

225.72

100.00

3.2本规划中规定用地性质为地块主要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其使用性质须同所在地块的主要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3.3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有些建设用地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可以与其他用地兼容使用,但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相同、关联功能建筑宜集中布置;

(2)功能相互干扰的设施不宜集中布置,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宜与居住、商业等人流集中的用地相邻布置;

(3)确保公益性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不被侵占。

(4)对于规划用地的兼容性,分为允许兼容、禁止兼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兼容三种情况(详见表3-2)。

表3-2 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表

兼容主体

兼容客体

居住

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一类居住

R1

二类居住

R2

行政办公

A1

文化设施

A2

教育科研

A3

体育

A4

医疗卫生

A5

社会福利

A6

文物古迹

A7

宗教设施

A9

商业设施

B1

商务设施

B2

娱乐康体

设施B3

公用设施

营业B4

其他服务

设施B9

一类

工业M1

二类工业

M2

三类

工业M3

一类物流

仓储W1

二类物流

仓储W2

三类物流

仓储W3

城市轨道

交通S2

交通枢纽S3

交通场站S4

其他交通设施S9

供应设施U1

环境设施U2

安全设施U3

其他公用设施U9

公园绿地G1

防护绿地G2

广场G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

用地

一类居住R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居住R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A1

×

×

×

×

×

×

文化设施A2

×

×

×

×

×

×

×

×

×

×

×

×

×

×

×

×

×

×

教育科研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体育A4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A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福利A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物古迹A7

×

宗教设施A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B1

×

×

×

×

×

×

×

×

×

×

×

×

×

×

×

×

商务设施B2

×

×

×

×

×

×

×

×

×

×

×

×

×

×

×

×

娱乐康体设施B3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用设施营业B4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服务设施B9

×

×

×

×

×

×

×

×

×

×

×

×

×

×

×

×

×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M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工业M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类工业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W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物流仓储W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类物流仓储W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S2

×

×

×

×

×

×

×

×

×

×

×

×

×

×

交通枢纽S3

×

×

×

×

×

×

×

×

×

×

×

×

×

×

交通场站S4

×

×

×

×

×

×

×

×

×

其他交通设施S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U1

×

×

×

×

环境设施U2

×

×

×

×

安全设施U3

×

×

×

其他公用设施U9

×

×

×

×

×

×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G1

防护绿地G2

×

×

×

×

×

×

×

广场G3

注:●为允许兼容;○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兼容;×为不允许兼容。

4.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4.1规划范围内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本控规文本的规定,严格按照地块控制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4.2规划细分后的地块一般为基本地块,应作为基本出让单位;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地块合并或拆分开发时,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其内部用地边界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文本所规定的指标要求和以下原则要求:

(1)用地构成比例与原规划基本相同;

(2)绿地、广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必须得到充分保证;

(3)建设开发总容量不大于原各地块开发量之和。

4.3容积率控制

本控规单元居住用地容积率为2.5以下;行政办公用地容积率为1.5以下;文化设施容积率为1.5以下;教育科研用地容积率为1.5以下;中小学用地容积率为0.8以下;医疗卫生用地容积率为6.0以下;宗教用地容积率为1.5以下;商业用地容积率为10.0以下;商务用地容积率为10.0以下;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站)0.5以下;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为2.0以下;供应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5。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容积率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4.4建筑密度控制

本控规单元居住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下,行政办公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下;文化设施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下;教育科研设施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下;医疗卫生设施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下;宗教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以下;商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80%以下;商务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0%以下;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下;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下;供应设施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下。

4.5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要考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本控规单元的建筑高度以高层和多层为主。居住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80米以下,行政办公用地的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文化娱乐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教育科研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医疗卫生用地建筑高度为40米以下,宗教用地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商业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100米以下,商务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100米以下,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加油、加气站)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10米以下;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35米以下;供应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

4.6绿地率控制

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应按不同用地性质分别控制附属绿地比例。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行政办公绿地率不低于20%,文化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教育科研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宗教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商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商务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其他服务设施绿地率不低于20%,供应设施绿地率不低于25%。

4.7建筑退界控制

(1)本控规单元内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在保证城市公共空间和市政管线埋设的基础上,可与现有保留建筑相协调一致,最终退线需经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沿建设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要求外,同时要符合消防、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道路通行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并体现用地的公平性原则,其离界距离最小不得少于5米。

(3)大量人流集散的建筑在基本后退的基础上必须特别后退,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须经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研究后由规划部门确定。

(4)沿水系、公共绿地等城市绿地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后退须满足消防、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道路通行等要求。

5.城市“四线”控制

5.1绿线、黄线、蓝线等城市“四线”内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本控规单元内城市“四线”详见本规划图件。

5.2绿线

本次规划绿线重点划定《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中确定的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绿地。

本控规单元的绿线包括:御花园、文化广场等城市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

5.3紫线

本次规划控制的紫线内容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历史文化街区和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改造行为应依据《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本控规单元内“紫线”包括:新民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伪满外交部旧址、伪满国务总理大臣张景慧官邸旧址、地质宫、溥仪避难所旧址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5.4蓝线

本控规单元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和水系专项规划确定的水系蓝线,水系的蓝线需经水利部门确定河道设计方案后,方可确定准确位置。

本控规单元内“蓝线”包括:御花园水体。

6.道路交通规划

6.1城市道路规划

本控规单元内规划城市道路共分三个等级。

主干路:在本控规单元内规划西安大路、解放大路和安达街三条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40至54米。

次干路:在本控规单元内规划次干路五条,为东民主大街、西民主大街、西朝阳路、康平街和建设街,道路红线宽度为28至32米。

支路:在本控规单元内规划支路十六条,红线宽度为 16-28米。

表6-1 道路横断面表

序号

道路

名称

道路等级

道路起止点

规划道路长度(米)

规划红线宽度(米)

规划横断面(米)

中央分隔带

机动

车道

两侧

分隔带

非机动车道

(辅道)

人行道

1

西安大路

主干路

界限—康平街

953

45

?

16

3.5×2

6×2

5×2

2

解放大路

主干路

东民主大街—西民主大街

507

54

?

16

5×2

8×2

6×2

3

安达街

主干路

北安陆—西中华路

1903

40

?

24

? ?

8×2

4

东民主大街

次干路

康平街—解放大路

1569

32

?

15

? ?

6+11

5

西民主大街

次干路

解放大路—康平街

1259

32

?

15

? ?

11+6

6

西朝阳路

次干路

界限—西民主大街

971

28

?

16

? ?

6×2

7

康平街

次干路

北安路—东民主大街

750

28

?

18

? ?

5×2

8

建设街

次干路

北安路—西中华路

1905

36

?

24

? ?

6×2

9

花园路

支路

北安路—崇智路

204

16

?

7

? ?

4.5×2

10

白菊路

支路

北安路—西安大路

413

20

?

9

? ?

5.5×2

11

白山胡同

支路

建设街—康平街

434

16

?

7

? ?

4.5×2

12

崇智路

支路

安达街—康平街

836

20

?

9

? ?

5.5×2

13

新华路

支路

安达街—康平街

842

20

?

9

? ?

5.5×2

14

普庆路

支路

安达街—西民主大街

628

24

?

12

? ?

6×2

15

德惠路

支路

安达街—建设街

407

20

?

9

? ?

5.5×2

16

南昌路

支路

安达街—西民主大街

652

20

?

9

? ?

5.5×2

17

慈光路

支路

建设街—西民主大街

347

16

?

7

? ?

4.5×2

18

西中华路

支路

安达街—西民主大街

961

20

?

9

? ?

5.5×2

19

云鹤街

支路

西朝阳路—西中华路

201

20

?

9

? ?

5.5×2

20

昌平街

支路

西朝阳路—西中华路

218

20

?

9

? ?

5.5×2

21

北安路

支路

安达街—康平街

892

28

?

16

? ?

6×2

22

清河街

支路

西安大路—西中华路

1702

20

?

9

? ?

5.5×2

23

万宝街

支路

慈光路—西中华路

394

20

?

9

? ?

5.5×2

24

青云街

支路

北安路—新华路

595

16

?

7

? ?

4.5×2

6.2在本控规单元内,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长春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中的快速轨道交通2号线、3号线、5号线线路及其车站进行空间控制。

在已经建设完成的3号线一期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环评、安全等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2号线一期工程的线路走向、车站位置和轨道工程严格控制区应依据已经编制完成的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确定。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噪声、震动等相关环评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等相关建设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5号线为规划远期实施线路,其最终线路走向、车站位置和轨道工程严格控制区应依据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能够满足规划要求的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确定。沿线两侧建设项目应在相应轨道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施工图基础上,依据具体建设项目类型,在先征求和满足长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噪声、震动等相关环评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等相关建设要求后,方可申请进行建设。

6.3 在本控规单元规划公共停车场一处,总泊位数233个(详见表6-2)。本单元配建停车场指标按照《长春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执行(详见表6-3)。

表6-2 交通设施一览表

设施名称

所在地块编号

用地规模

(公顷)

控制类型

泊位数(个)

敷设方式

备注

公共停车场

CY-GD1-KD1-D13-01

0.72

定位、定量

233

地面

规划保留

注:1、本表中交通设施的设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控制,不同的设施对应不同的控制类型,“定性”是确定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设施的类别,“定量”是确定设施的用地规模,“定位”是确定设施的位置,“定时”是针对不同时期对应不同规划设施布局。

2、本表中的交通设施所在地块位置详见“图则”。

表6-3 长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序号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配建标准

性质

分类

机动车

非机动车

1

住宅(含单身公寓等)

别墅

车位/户

1-2

1

未划分户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1-1.5

〉100m2

车位/户

0.6

1.4

<100m2

车位/户

0.4

1-1.6

经济适用房

车位/户

0.3

1.5

2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酒店式公寓等

未划分功能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1.5

饭店、宾馆客车

车位/客房

0.3

1

饭店、宾馆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

4

3

商业场所

中心地区以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5

其他地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5

4

博览建筑

博物院、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5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5

5

医院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4

独立门诊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4

6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3

其他办公中心地区以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4

3

其他地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3

7

学校

中小学校

车位/100名师生

0.4

中学70

小学20

高等院校

车位/100名师生

2

40

8

其他建筑

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或大于10000平方米的其他类建筑。

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规划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

注:1、配建停车指标必须保证不少于15%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含住宅)。

2、中心地区是指青冈路、台北大街、铁北四路、东荣大路、远达大街、东盛大街、仙台大街、卫星路、前进大街、宽平大路、普阳街、青年路围合的区域。

7.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7.1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正、公平,在确定控制引导内容和标准时,首先应坚持保障公益的原则,强调城市整体格局的优化和功能完善。本次规划着重强调保证城市功能的公共、公用和公益设施的空间落实,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对于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社会福利等设施应加强土地使用性质的控制力度。

7.2本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依据居住区的规模在西安大路、建设街、安达街两侧;本单元是城市建成区,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健全,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位于西朝阳路、昌平街万宝街、白菊路两侧区域。居住区及居住以上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按“公共设施一览表”执行(详见表7-1),并应符合相关规定。居住区以下级别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相关规定在地块中合理设置。

7.3本规划经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本单元内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应满足“公共设施一览表”(详见表7-1)中的规定。

表7-1 公共设施一览表

设施名称

所在地块编号

用地规模

(公顷)

控制类型

备注

铁路第二实验小学

CY-GD1-KD1-D04-02

0.50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西安大路小学

CY-GD1-KD1-D09-03

0.75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安达小学

CY-GD1-KD1-D27-01

0.60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西民主小学

CY-GD1-KD1-D36-04

0.28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西中华小学

CY-GD1-KD1-D37-03

0.36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67中学

CY-GD1-KD1-D14-06

0.68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同济医院

CY-GD1-KD1-D10-03

0.09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八一医院

CY-GD1-KD1-D30-03

0.43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普济医院

CY-GD1-KD1-D33-04

0.21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地矿医院

CY-GD1-KD1-D33-05

0.11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吉大医院分院

CY-GD1-KD1-D13-04

0.24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玛利亚女子医院

CY-GD1-KD1-D24-03

0.17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都市丽人医院

CY-GD1-KD1-D18-02

0.07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吉大医院分部

CY-GD1-KD1-D41-04

0.14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长春市京剧院

CY-GD1-KD1-D24-01

0.43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吉大体育场

CY-GD1-KD1-D13-07

5.29

定量、定位

现状保留

注:1、本表中公共设施的设置按照“定性、定量、定位和定时”的原则控制,不同的设施对应不同的控制类型,“定性”是确定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设施的类别,“定量”是确定设施的用地规模,“定位”是确定设施的位置,“定时”是针对不同时期对应不同规划设施布局。

2、本表中的公共设施所在地块位置详见“图则”。

附 录

一、名词解释与技术规定

1、长春市规划用地空间定位编码系统

特指为使长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便于规划管理和查询而建立的全覆盖的数字编码定位系统。

2、本规划CY—GD1—KD1—D01—01定位编码对应的中文含义为朝阳分区(CY)——规划1单元(GD1)——控规1单元(KD1)——01地块(D01)——01分地块(01)。

3、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4、控规单元

控规单元是为了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兼顾规划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方便规划管理查阅而划分的结构单元。

5、用地面积

是规划地块划定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

6、用地边界

是规划道路或其他规划用地之间的分界线。

7、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8、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9、绿地率

是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占该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

10、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1、城市道路面积率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2、建筑限高

根据建筑物所处不同区位及其对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筑建造高度提出的一个最大许可限制。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散水外缘处的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

13、建筑后退

建筑后退是在城市建设中,建筑物相对于规划地块边界的后退距离。

14、建筑间距

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5、城市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6、城市绿线

城市各类功能绿地的控制界线。

17、城市紫线

指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市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8、城市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关闭

承办单位:bet365娱乐场注册 地址:南环城路3066号
邮编:130022 电子信箱:admin-ghj@changchun.gov.cn
建议使用:1280*960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7以上版本浏览器